申请人文山市瑜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立案审查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期间,债务人向本院申请进行预重整,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桂12破申4号决定书,准许债务人的预重整申请,并作出(2022)桂12破申4号之一决定书,准许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南宁金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担任债务人临时辅助机构。
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30日前向债务人临时辅助机构申报债权,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请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债权集中申报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27号金旅大厦16楼;集中申报时间:2022年6月23日至7月30日,联系人1:彭律师;联系电话:18977840508,电子邮箱:18977840508@189.cn。联系人2:甘律师;联系电话:13677684929;电子邮箱:13677684929@163.com)。
如本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临时辅助机构与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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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